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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不仅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而且是社会保障制度所要保障的公民权利之一,为我国宪法所保护,更乃国计民生之要。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大力建设廉租房,却多现瞒报、虚报现象,使有限的廉租房资源更难成为真正的保障房。瞒报、虚报严重,核心在于廉租房准入制度的不健全。廉租房准入机制的法律研究,成为一个学界讨论已久,但尚未解决又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以往学者们多从大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成因、提出对策。本文在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廉租房和香港公屋准入机制的管理机构、审核制度、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文章的正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阐明我国宪法对公民住房权的保护,然后解析香港、上海两地的可比性,廉租房、公屋的含义和两者的相同点;之后介绍上海市廉租房的发展历程和廉租房准入制度中现存的问题;最后介绍香港公屋的发展历程和其准入机制的成功经验。第二章是对两地相关管理机构的比较分析。上海市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香港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通过对两者发展历史、人员与组织机构、资金来源等三个方面的分别比较,提出上海市在发展历史上要清楚认识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在人员与组织机构上要进一步增加人员配置和设立专业性的组织机构,在资金来源上要更侧重于努力建立可持续的资金自给模式。第三章是对两地审核制度的比较分析,两者均为四步审核制。首先是从申请资格、配租方式,具体审核步骤,后期督查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然后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上海可以借鉴香港经验:一是在配租方式上,大力建设廉租房,形成以实物配租为主的配租方式。二是在资产审核上,在廉租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在延长审核时间的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为资产审核的全面性、真实性提供主体基础、时间条件和制度环境。三是后期督查上,可改年检制为2至3年审核一次,增加抽检制,加大实质审查力度。第四章是对上海市廉租房和香港公屋准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分析。首先分别介绍了香港公屋和上海市廉租房准入的法律责任制度和举报途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申请人、证明人、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三类人的法律责任;然后对两地进行比较,提出上海市廉租房准入法律责任制度一是要加重申请人法律责任,如增加罚金或监禁等;二是要增加证明人法律责任;三是对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完善配套的检察制度。此外,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笔者更提出要完善举报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