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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是保障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都不是随意的,而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遵循着一定的伦理道德要求,体现出特定的制度伦理。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它直接决定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个人一生的幸福,理应最大限度的体现公正性,并成为选择、制订其他义务教育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公正(正义)是义务教育制度安排与设计基本价值原则,是衡量义务教育制度是否合理的根本伦理价值标尺。然而,公正是一个全局性的抽象概念,通常是通过“效率、平等、人本”这些具体的伦理价值来体现的。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统一于义务教育制度公正价值之中,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时代,三种伦理价值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义务教育年限的确定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要体现义务教育制度的公正伦理价值,合乎“效率、平等、人本”等具体伦理价值。只有合乎“效率、平等、人本”价值的义务教育年限才是公正的、合理的。而“效率、平等、人本”仍然是抽象层面的概念,必须赋予其现实层面的伦理内涵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否则,就很难对其做出价值评判。由于义务教育制度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与个体几方面的利益。学校是贯彻(国家)政府意志的执行机构,二者的根本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家长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他们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因此,从利益的一致性来看,义务教育主要存在公民、社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主体,与它们三个有密切地关系。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与价值诉求。对于社会来说,推行义务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效率是其追求的主要价值。对于公民而言,接受义务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权利,平等是其主要价值取向;对于政府来说,举办义务教育更多的是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人本是其基本价值诉求。因此,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合需要性)、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合权利性)、履行政府公共责任(合责任性)就成为确定与衡量义务教育年限合理与否的伦理标尺与实践依据,而“效率、平等、人本”则是义务教育年限确定背后的价值理念。只有充分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完全履行了政府公共责任,实现了效率、平等、人本价值的义务教育年限才是合理的年限,年限合理的义务教育制度才是公正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合需要性、合权利性、合责任性”三把伦理实践标尺考察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我们发现,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逐步满足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产业发展对劳动力基本文化素质的需要,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率;基本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性受教育权利和发展性受教育权利,体现了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理念;大大增强了政府的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明确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了公民受教育权利,履行了政府公共责任,体现了一定的效率、平等和人本价值,有其历史合理性。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出现了“效率、平等、人本”价值现实困境。效率价值困境主要表现为劳动力基本文化素质不能适应生产力快速发展和产业发展变化的要求,社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地提高受到一定限制;平等价值困境主要表现为公民的生存性受教育权利和发展性受教育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价值理念受到拷问;人本价值困境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不够,人本理念和人本实践难以真正落实。这就说明,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难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效率、平等、人本”价值,出现了时代不合理性问题。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能更充分地满足智能机器生产力和社会产业发展对劳动者文化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生存性和发展性受教育权利,给个体生存和发展以完全平等的自由和相对平等的空间;更明确地强化政府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真正体现人本价值理念。从而全面实现效率价值,保障平等价值、彰显人本价值,是摆脱义务教育制度合理性困境的有效举措。“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加大投入,逐步实施;分步实行,稳步推进”应该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采取的合理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