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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之位提起析产诉讼。由于我国民事实体法中缺乏对于代位析产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且代位析产诉讼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保障债权等诸多问题,使得我们对代位析产制度进行研究成为必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代位析产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债权相对性的突破等角度对代位析产制度展开基础理论研究,明确了债权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性质,并确定代位析产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理论的重要内容。本文对代位析产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归纳并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最后分别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对代位析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代位析产制度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目前的民事实体法中,并未对代位析产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相对而言,代位析产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多。由于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只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些地方高院在准司法解释中也有初步的涉及,其实体法基础比较薄弱,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与实体法理论相对成熟的代位权诉讼具有类似的法律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混淆,从而导致难以合法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构建代位析产制度所面临的若干理论焦点进行的研究。代位析产制度作为债权人保障自身债权有效实现的救济制度,与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类似,是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该制度的适用涉及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分割,债权人的介入打破了物权所固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并且该制度中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区别于共同债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仅是对债务人财产份额的确认和分割;而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应当依据法律并结合实践遵循所有权份额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展开的论述。代位析产请求权是代位析产制度中最为核心的权利,该权利的有效行使是代位析产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前提。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代位析产制度具有债的保全特性,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一般而言,救济均得益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兼具请求权与管理权的双重属性,既是债权人在一定法律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做出析产判决的权利,也是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所行使的要求进行分割的管理权。文章第四部分针对代位析产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该部分主要包括代位析产制度适用的条件及其适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民事执行阶段过程中,债务人坚决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偿还债务,存在共有财产又不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协议析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代位析产制度才得以适用。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析产权利,债权得以实现,而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消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债务人承担。文章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代位析产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实体法方面,本文明确了代位析产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补充代位析产请求权入法的法律建议,并确定了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程序法方面,增加代位析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形式增加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规定,最后针对民事判决与财产分割等实践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