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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以专利法加以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只有简单的原则的几条规定,又加上在国内又没有全面、系统的对之进行研究的权威论著,所以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诸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创造性问题、侵权判定主体、侵权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一方面导致各个法院的判决不统一、不确定,降低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可预测性,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纵容了侵权行为,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挫伤了设计人的设计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实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进行研究的必要。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概述了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历史和法律保护模式等几个方面。笔者在综合比较各国及地区外观设计定义的基础之上,概括了外观设计的特征,认为我国应当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应当明确引入创造性;接着分析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外观设计发展历史,综合分析了世界上各国和地区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分析了我国用专利法来保护外观设计的缺陷,认为我国应当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顺应外观设计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以更好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二章主要就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类别对于侵权判定的意义;接着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分析了简要说明对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意义;然后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排除公知设计问题功能性外观设计问题;最后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的规定,认为我国应当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第三章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进行了分析。笔者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目的着手,分析了世界各国对侵权判定主体的规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同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并对一般消费者的内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第四章详细讨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标准。首先介绍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两种理论:混淆标准理论和创新标准理论,并介绍了相应的两种保护模式:整体保护模式和创新保护模式。然后分析了混淆标准理论的缺陷和不足,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创新,因此在侵权判定中应该适用创新标准。并对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修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