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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通常被用来对抗等同原则的适用。相对美国等国家,我国专利法起步较晚。相应的,该原则的理论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深入: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司法适用缺乏完整而具体的操作标准,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明确。对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导致了该原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差异。实践中,法院对于争议问题中采取的做法并不进行说理或者说理不够充分。相关文献对该问题的论述多采用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出针对某一单独争议问题的做法。本文在归纳收集近年相关案例及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各争议问题之间的联系,发现争议者在理论上对该原则的法律地位及根本作用的认识在发生转变。藉由重新厘清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地位及根本作用,为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提供更为充足的理论依据,以期为统一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第一章,收集并分析了近年来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相关的案例及文献资料。通过对案例和文献的分析,归纳出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司法现状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即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条件及放弃的认定标准。通过对上述适用问题的分析,发现各适用问题之间有相通之处。历史上,一贯将禁止反悔原则作为等同原则的附庸,认为其作用就是防止权利人“两头得利”。逐渐出现的司法实践表明,人们对禁止反悔原则的认识在发生变化,认为该原则的本质是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其根本作用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维护专利文件的公示效力。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对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地位,首先,通过还原其发展历史说明该原则的出现不依赖于等同原则。再从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对应的技术背景在时间上的差异说明二者在逻辑构架上的区别,进一步厘清其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最后通过解释相关性与因果性的关系,说明禁止反悔原则的独立于等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其作为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本质。通过分析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和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作用之间的关系,说明了后者作为根本作用的地位。第三章,根据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重新定位,逐个分析各司法适用层面的争议问题,给出相应的结论。第一节,分析了该原则的适用主体问题,认为法院可以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首先,从该原则的性质上证明法院主动适用的合法性。从性质上看,该原则不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而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能够起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优先查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可以主动适用该原则。其次,从民法权利体系和适用结果的分析对法院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进行了补强。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属于广义的抗辩中的权利障碍抗辩,不同于一时或永久的抗辩权,其对应的请求权自始不存在,法院对此可以主动查明。即便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亦应当主动适用,以查明事实。法院主动适用该原则既可以降低被诉侵权人的信息成本,又有利于保持法院裁判结果的统一。同时,驳斥了担忧法院主动适用将导致法院偏离中立地位的观点。第二节,分析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认为其可以适用于相同侵权情形。先从理论上说明禁止反悔原则的根本作用是帮助明确权利要求范围,在适用上不应当受到等同原则的限制。以美国专利制度中的再颁专利修改方式为例,进一步说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的独立性。然后从理论上说明了等同原则不能覆盖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全部情形,并通过对实践案例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变形,构造出禁止反悔原则在相同原则中适用的情形。第三节,分析了该原则适用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放弃的原因问题,得出只需考虑是否存在技术方案的放弃的结果的结论。在该节中,首先明确了主观的放弃原因与客观的放弃原因的区别以及中美司法实践中考虑放弃的原因的范围不断扩张的变化过程:从“新颖性、创造性相关”到“实质相关条件”加可反驳的推定。这一变化过程中反映出司法实践从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到从公众所接收的信息的视角变化。其后,从禁止反悔原则的独立性和考虑放弃的原因与不考虑放弃的原因在实际适用中的区别两个方面分别反驳了考虑放弃原因的两个理由,展示了我国最高院在司法适用中观点的变化过程。最后,从不考虑放弃的原因有利于专利授权主体和侵权判定主体相分离的特殊制度架构的统一以及社会总成本降低两个方面对不考虑放弃的原因这一结论进行了补强。第四节,对放弃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考虑是否构成放弃时应当以客观结果为导向。具体的,分析了三种有争议的修改情形: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变为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情形、被动放弃的情形以及新增技术特征的情形。通过对最高院“中誉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厘清了学界对该裁判文书相互冲突的两种解读观点。该案传达出两个裁判观点:一是权利要求之间相互独立,因此第一种争议情形不构成主动修改;二是被动放弃的情形下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此第一、二种争议情形均适用该原则。因此,对“放弃”的理解应当从公众视角出发,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示的行为,也可以是公众通过公示的权利范围变化足以解读出的行为。对于第三种争议情形,我国和美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采用“概括与否说”对此种情形区分适用,美国则统一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通过对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关系的分析,说明了两国司法实践出现差异的原因。最后,明确了《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与《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对后者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