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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多种时代成分并存,利益关系失衡的断裂社会。在这样的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社会,司法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与时俱进,才能为促进社会的伟大变革发挥自己积极而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不论是制度还是理念的革新,都必须围绕更有效地发挥司法的功能这一目标展开。本文试图以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功能为参照,考察当前中国社会司法功能的现状,推演转型期中国司法功能的精义及其实现之道。 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功能,可以归纳为纠纷解决、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政策制定四个方面。随着黑格尔所称的“司法国家”时代的到来,司法功能的强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司法发挥其强大功能的正当性根基有两方面不同的解读;一是认为相对隔绝于民意的司法有利克服民主本身的弊端,尤其是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二是认为司法应被视作宪政意义上人民所保留的权力,从而具有至上的地位。 受转型期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司法功能被宽泛界定并体现出“能动化”的特征,同时司法功能过于单薄的弊端也暴露无遗,具体表现为:纠纷解决功能的非权威化;权力制约功能的异质化;人权保障功能的边缘化;政策制定功能的非自主化。 在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转型期中国社会,司法功能的精义是衡平。司法的衡平功能是着眼于司法对具体社会关系所发挥的规范、整合、指引、协调等作用而进行的提炼,是指司法在社会利益关系出现冲突并造成明显失衡状态时,通过技术校正,实现利益关系新的均衡的功能。司法衡平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中国传统司法的实质追求,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基本精神,乃至后现代社会司法回应社会的价值尺度。为了司法衡平功能的有效发挥,主体、制度、理念、环境、技术等要素都不可或缺。具体而言,应当着重把握如下几个主要方面关系的平衡:一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关键是要明晰司法权的界限;二是司法理性与立法理性,要旨是建立两者之间共生互补的关系;三是政治功能与法律功能,要义是寻求政治功能的法律化消解,规范政治影响司法的途径,强化司法的沟通与协商功能,妥善解决“审判政治化”问题;四是人民自由与国家理性,精髓是切实尊重与保障人权。 总之,突出司法的衡平功能是司法对社会现实需求的正当回应,是中国司法成长的基本方向,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