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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执行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进行了重新审视,阐述了重构我国执行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执行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还以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执行机构设置方式,并说明了这些设置方式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最后对重构我国执行机构提出了具体建议。第一章: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重新审视。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执行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展开探讨,最后还对重构我国现有执行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我国执行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具有较为深刻的制度性缺陷根源,即对民事执行权相对独立性认识不清,对民事执行权构造分析不清,在效率和公正关系的处理上失当。重构我国执行机构,不仅具有客观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第二章:执行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民事执行权性质和构造理论,以及法律传统和制度传承等设置执行机构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民事执行权在性质上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国家权力,这决定了民事执行权的行使应由一家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民事执行权在构造上大致可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这决定了执行机构内部设置应至少由两个部门组成,以分别行使这两种权力;法律传统和制度传承对执行机构设置也具有一定影响。第三章:比较法视角下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执行机构设置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文章认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执行机构设置方式,尽管受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传统、制度传承、政策选择倾向性等实际情况的影响,在制度具体设计时不尽相同,然而在注重对效率和公正价值的追求、注重权力分权与制衡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共同之处,能为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章:我国执行机构重构的具体建议。本章先分析了执行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然后对重构我国执行机构提出了建议,即建立既体现执行机构设置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执行实际情况的执行机构。文章认为,在执行机构设置基本模式方面,我国应坚持将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内部的模式;在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方面,我国应采取分离设置模式,分别设置执行立案庭、执行裁判庭及执行实施庭。第五章:执行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本章对完善执行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提出了建议,即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及配套制度。文章认为,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的中心内容体现在分工与制约,即通过合理分工解决好执行立案庭、执行裁判庭及执行实施庭之间权力合理配置、环节有效衔接的问题。为保证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实践中可以增加执行全程公开、即时执行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