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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种规模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时有发生的,损害后果严重,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用法和用量下使用合格药品所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潜伏性,以及严重危害性。而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并无过错,基于此,让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便有失公平。但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用药者个体,往往缺乏承受药品不良反应带来的严重后果的能力。因此,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问题着手,概括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和救济的现状,继而论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再通过分析我国是否适用他国和地区成熟的救济模式,最终提出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并区分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总括出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现阶段的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与救济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指出我国在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第三部分,通过分析近年来典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及笔者设计的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得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呈日趋严重的趋势,而我国公众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知识还很不健全的结论,指出无论是从理论层面和社会现实都要求我国必须而且急需构建药品不良反应预防与救济制度。第四部分,在介绍瑞典、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新西兰及美国德克萨斯州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适宜采用哪一种救济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现阶段采取以基金模式的救济方式较为适宜的结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药品不良反应预防制度和救济制度的不足或缺失,提出要加强建设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召回制度等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制度,以及从建立救济补偿基金会等方面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