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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有学者将盗窃罪分为普通类型和特殊类型。[1]细分盗窃罪理论和实践意义颇大。盗窃罪还可以细分为数额型和非数额型。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等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本质性区别就在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不同,前者以行为方式(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加秘密窃取行为,后者是秘密窃取行为加数额较大。因此,产生了盗窃罪数额犯和非数额犯完成形态不同的认定标准。非数额型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事实认定的标准、法律适用的认定标准两个标准。客观要件要素齐备是盗窃罪完成形态认定的理论依据。四种不同的客观要件要素决定了非数额型盗窃罪完成形态的不同标准。具体是多次盗窃中的“次”以盗窃行为个数为计量基础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未受过刑罚处罚的盗窃行为均应计算在多次之中。入户盗窃中的“户”应以主人生活实际控制的范围为标准,合法进入该范围实施盗窃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但成立盗窃罪。盗窃行为的着手是指开始实施秘密窃取的实行行为直接决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既遂。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凶器”是盗窃行为的辅助方式,属于非数额型盗窃罪客观要件要素,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携带凶器尚未着手盗窃的盗窃预备、中止形态具有可罚性。扒窃具有危害公序良俗、财产法益、人身法益和法律权威尊严的公然性,与盗窃活动的秘密性并不冲突,扒窃完成形态以在公共场所着手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作为认定标准。非数额型盗窃罪四种客观要件要素情形的差异性,决定了某个具体认定标准适用的排它性,即排除某特定标准与数额较大型盗窃罪和非数额型盗窃罪其它方式完成形态认定标准的竞合,如有竞合适用竞合情形完成形态的认定标准,从而解决盗窃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的冲突,确保复杂多样的盗窃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