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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以来,国际税法从零散、各自为阵到统一、联动融合,概念体系与理论框架逐步建立与完善。然而,国际经济、政治、法律与社会的变化对此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国际税法的正当性、公平性和有效性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挑战。为满足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国际税法必须放弃税收协调中的某些标准信念,实现从双边协调到多边治理的转型。全球税收治理即是契合此转型的一种新理论。为此,本文遵循“本体——价值——权义——规则”的逻辑,借助概念、内涵和属性,秩序、正义与自由,权力、权利和义务,原则、规则及标准等法学要素,从宏观到微观立体地阐释国际税法的新范式——全球税收治理。首先,全球税收治理思想源于全球税和国际税务组织的提案与论辩,形成了“全球税”治理、国际税收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Tax)、国际税收治理(International Tax Governance)、全球税收治理(Global Tax Governance)等概念。其中,全球税收治理(Global Tax Governance)最为精准。所谓全球税收治理是主权国家、涉税国际组织以及纳税人等国际税法主体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采取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的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税收问题并实现全球税收公平所实施的各种路径的税收治理。全球税收治理与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治理、国际税收机制、全球税收规制,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全球税收治理是形式属性和实质属性的高度统一。形式属性包括客观性、目标性和方法性,实质属性涵盖公共性、授权性与包容性。其次,全球税收治理价值是建立在价值论之上有关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至少包括秩序、正义和自由。秩序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之分,全球税收治理秩序构建既要认清“大国”和“不对称性”之现实,又要通过共同的国际税收目标去分析、评价、指引和改革现实,从而形成约束“大国”与舒缓“不对称性”的国际税收制度。正义区分世界主义与国家主义,全球税收治理正义是世界主义的,最低限度是利益攸关者的对等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正义是国际税收正当性、公平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结合与集中体现。自由可以解构为个人层面上的经营自由,包括税收筹划自由,国家层面上的税收主权自主性及其自由行使,以及国际层面上确保国际贸易投资不受国际税收政策影响的税收中性。此外,全球税收治理还有效率、利益、法治、民主等其他价值因素。再次,全球税收治理权义指的是主权国家、涉税国际组织与纳税人两两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主权国家层面,税收主权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划分,有助于延缓传统税收主权模型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政策能力的下降。实现事实上税收主权要对法律上税收主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成员资格和财政约束是规范法律上税收主权的两项重要原则。在涉税国际组织层面,要区分涉税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权义结构有内外部之分,外部结构涉及该组织决策机制与主权国家的联系,须遵循辅助性原则;内部结构涉及该组织的成员资格、问题范围、组织机构、授权、输入、决策过程和输出等方面,应注重成员的普遍性、决策过程的对等参与。后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无固定模型,或互补合作,或矛盾对抗,或各行其是、和平共处,要针对具体的涉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具体的分析。在纳税人层面,纠正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权义关系的失衡,关键是恢复并强化纳税人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与涉税国际组织的权义关系,尤其需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彼此的交流与沟通。最后,全球税收治理规则的类型包括原则、规则和标准,硬法规则与软法规则,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其中,标准、软法、非正式规则是国际税法外在表现的新形式。国际税收标准区别于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收规则,具有创制多元性、实施灵活性与遵守层次性等特点,在全球税收治理中体现为配合、促进和规范等补充功能。国际税收软法是国际法正式渊源之外的表现形式,相较于国际税收硬法的优势,使其在规范上具有了示范作用与补充作用,这推动了全球税收治理的进程。非正式国际税收规则源于非正式国际立法(Informal International Law-Making),因后者在主体、程序和输出等层面的非正式性而具有了克服正式规则局限性的功能,从而协同正式规则实现全球税收治理。不同种类规则具有不同的表征,彼此在全球税收治理中功能的协同关键在于客观评判各自优势及其局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正当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增强。唯有如此,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为全球税收治理“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