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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买卖,就会有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当因买卖标的物的品质问题诉诸法律解决时,就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回应现实的需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是回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制度。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最早源于罗马法,在主要大陆法系民法典中都有所规定,其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合同法》对此制度亦有规定,但因其适用范围不清晰、适用频率不高且与一般的违约责任相混淆及与其他如附随义务违反等有所竞合,使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实践界一直处于尴尬地位。本文主要围绕对瑕疵内涵的界定、判断、认定标准等内容,同时列举多个案例探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写作目的一方面是对物的瑕疵内涵的界定,另一方面是当制度竞合时,明晰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当事人得以寻找到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在此过程中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特殊价值,以改变该制度在司法事务被忽视的尴尬处境。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做出解读;第二部分重点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物的瑕疵担保制度如何适用及适用中问题的探讨,以实现物的瑕疵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与条件的明晰;第三部分是在对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