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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受害人在面临侵害时作出的本能反应,刑法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加以保护,明确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无需负刑事责任。并且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也趋向于宽松,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防卫权利。但是凡事都讲究一个“度”,正当防卫也不例外,防卫限度将防卫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正确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对于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惩恶扬善,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正当防卫与一般犯罪之间的界定问题较为复杂。我国当前的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防卫限度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评判标准,近期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常引起轩然大波,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出现不同的意见。之所以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频频引发热议,可以归结为人们对于正当防卫价值导向的观念不一致。1997年刑法典虽然在防卫限度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针对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前增加明显超过;对于“防卫结果”,将“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九七刑法典实施至今,新法的效用并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在于新法对何为“必要限度”依旧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务界对“必要限度”不同的看法,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混乱的重要原因。本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价值平衡对正当防卫限度界定的意义。本部分首先说明了正当防卫限度的基本内涵,接下来说明了防卫限度的四种价值,秩序、正义、效率和自由以及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权力和权利的结合体。为保证四种价值均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权力与权利在相互博弈间能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需要为正当防卫设定一定的限度条件。第二部分,价值平衡作为“过当”界定标准的学理阐述。通过分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从而得出对当下的有利启发。进而从价值观层面思考防卫限度问题,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自由和秩序的取舍、民众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冲突以及“唯结果论”的不足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从平衡角度看对特殊防卫的理解。结合于欢案指出第20条第3款作为特殊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应当将其规定为注意性条款。因为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本身就在防卫限度内,所以不应当被拟制为不过当。同时对比美国“城堡法”,可以看出美国针对侵犯住宅安全的防卫是真正意义上的“特殊防卫权”。借鉴德国和日本关于防卫限度的理论,对我国当下正当防卫的限度提出完善建议,避免让正当防卫条款当一条僵尸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