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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销形式的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力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少能够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以至于各部门间并不能很好的进行分工协调与合作,所以传销犯罪久打不绝。2009年,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传销行为单独列为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规制传销行为法律上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七)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涉案财产的数额等问题都未明确界定,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紧紧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对组织、领导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予以分析,试图对以上问题予以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便能够更好的掌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从而也可以远离传销的毒害。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一个简单概述。先从传销的危害出发,分析我国目前非法传销的现状。再介绍我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立法沿革,并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直销与传销进行区分,进而又从法学的视角来具体分析,以便于读者能够对传销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第三部分:是对组织、领导行为的具体含义给予界定,并分析其与相关行为的关系,通过对理论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介绍,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第四部分:是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分析,尤其是把一般的普通犯罪的认定标准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标准进行比较,指出后者的特殊性;第五部分:对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几种相关犯罪进行区分和界定,对各自的犯罪特征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其中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