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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农民大规模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迁徙流动,在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农民的这种非农转化进程呈现出独特模式,从而成为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农民非农化进程对法制的社会基础、主体的涉法行为和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规范等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农民非农化进程促进了传统法制社会基础的重构。传统小农经济、宗法制度和乡土社会的生态环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社会基础。农民非农化进程加速了传统小农经济的商品化进程,推动了当代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的发展;农民非农化进程进一步扫荡了农村宗法势力的残余,为现代法制在农村社会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农民非农化进程改变着乡土社会的礼俗秩序,促进了农村法理型社会的形成。农民非农化进程中,随着主体涉法行为的增多,法律调整相对于道德习俗等规范调整的作用也逐渐显现,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随之日渐突出。同时,由于进城农民的涉法行为增多,农民对于法律的知识、情感和信念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在整体上带动了进城农民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农民非农化进程中,进城农民产生了广泛而现实的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的保障和实现需要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为了满足大规模的进城农民主体的权利要求,法律在价值理念和制度规范方面必须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价值理念层面,法律的形式公平得到进一步确认贯彻,实质公平作为形式公平的补充,也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理念。在制度规范层面,立法的滞后与法制内在的矛盾情况得到改善,司法在保障农民主体权益的过程中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