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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印象中,出租车是城市里穿行于大街小巷最自由的一个群体,车轮的自由运转提供着便捷、经济的代步服务,承载着一个城市独特的风景线。殊不知,在中国,出租车的车轮旋转的并不像它们看起来的那么自由,除受限于区域、道路等物理因素外,国家的“有形之手”也束缚着它们的自由。我国设定的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是国家“有形之手”作用于出租车行业的起点与核心,因而,近年来,当出租车行业矛盾日益加重,问题层出不穷之际,种种矛头指向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也就不足为奇。理论界对我国出租车行业设立特许经营制度的合法性展开了激励的争论,本文以此论争为出发点,以法学的视角探讨出租车行业设立特许经营制度的合法性及在具体构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后对症下药,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文章分三个部分对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进行研究。首先以理论界关于出租车行业设立特许经营制度合法性的争论为起点展开分析。笔者分别以递进的两个层次对此争论予以回应。在第一个层次的论述中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立行政许可的原则为依据,肯定了出租车行业设立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在第二个层次的论述中本文在对比分析了行政许可中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的逻辑构造基础上,发现出租车经营许可的逻辑构造与特别许可的逻辑构造完全契合,从而肯定了出租车行业设立特许经营制度的合法性。其次,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继续探讨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出租车行业设立特许经营制度具有合法性,为什么出租车行业仍然问题层出。本文对比分析了我国两类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的模式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设立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本没有过错,而政府在具体设置时始终未能找到干预的合理边界才是我国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在理论上广遭诟病,在实践中矛盾重重的根本原因。最后,本文以政府适度干预为前提完善了我国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在具体的设置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多元化出租车主体组织形式;二采取限价竞拍抽签方式授予出租车特许经营权;三设置具有协调功能的特许经营权固定期限;四确立政府适度干预下的转让规则;五构建出租车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六完善出租车行业协会;七建构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