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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高空抛物案件频发。对于该类案件,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上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有些法院借助侵权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或者建筑物责任来加以处理,判定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有些法院则以无明确被告驳回原告要求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问题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文规定了在发生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时,由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虽然统一了司法实践,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但是还是遭受了诸多的质疑声音。本文的写作意图和目的就是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让其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中,对受害人的救济可以采取综合的的有层次的保护模式,即先看物业管理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自己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要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偿受害人损害的责任,如果物业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可借助社会保险和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对受害人加以救济。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列举了三个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件,指出高空抛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争论的焦点,从而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第二、三部分则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学、比较法学、历史分析法学等研究方法对高空抛物致害的归责性及损害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概念、特征、本质以及相关制度的适用,指出其本质就是一种利益衡量基础上的制度选择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常被借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建筑物责任并不适应高空抛物案件。第二部分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归责性分析,该部分通过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考察,指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建筑物使用人并不具备可归责的基础,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并不具备主流的归责原则——过错和无过错原则的构成要件。公平责任也无法作为让其他无辜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的根据。文章的第三部分对高空抛物致害救济做了制度上的考察,论证了物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行性,分析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优缺点,指出在前保险和社会保障虽然能够有效的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还很不完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针对高空抛物致害的保险制度,同时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保障强度。结论是对全文主要观点的一个提炼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