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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有体制对解决“三农问题”造成阻碍时,制定新的体制成了我们唯一的出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途径之一是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和实际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发展存在着各种限制和缺陷。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于探索阶段,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未能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村公有制土地抵押足够的理论支持。面对农民融资需求增加,但难度大的现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避风险,确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保护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特征是在保护农民生存之本的前提下,扩大现有农地抵押范围,满足农民农资需求。根据现行的相关土地法规,并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实际情况,展开农村土地抵押的讨论。农村土地抵押是土地流转方式中重要的一部分,但在我国还在实践摸索阶段,还存在限制性条款和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为了更好的实施现行的土地法规,为农村土地发展提供更强的动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创新是必不可少。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保护型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论证。第一部分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抵押面临的困境。即理论上对农地土地抵押进行限制的规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民对融资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如农民在向外融资的过程中很难向贷款方提供有力的担保,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意或者限制性贷款给农民,造成了农民想进行规模型耕种,养殖等经营但得不到资金的保障,使之计划不能实现,影响农民收入。面对困境我们应该思考采用怎样的解决方式。第二部分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是对其概念进行澄清,其次对其现实意义和功能进行论述,然后提出农地承包权抵押的运行法律机制。即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总论。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现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案例进行回顾并分析得失,从而得出相关结论。目前,我国其他少数省市也在试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从保护农民的权益角度考虑,“寿光模式”比其他“粗放型模式”更具操作性和保护性。后者在试点过程中,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丰富了农民的融资需求,但在防止农民失地的角度上,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抵押权实现时使农民失去耕地。即从实现农民融资需求的角度值得提倡,但从保护其权益的角度需要改进。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部分,即保护型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理论的提出及论证。首先是抵押前的保护措施,分为必要性保护条件和非必要性保护条件。前者在对抵押时间的限制和明确抵押实现后土地使用的性质,两部分进行阐述;后者在对抵押人主体的限制和对筹借资金的预期利益的预测两方面予以分析。其次对保护性农地抵押的内型进行分类。根据各自特点不同,分为部分抵押型、规模连带抵押型、派生权利抵押型。并分别对三种抵押类型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最后论述抵押期间合同终止的救济手段,即退出机制。抵押人融资是为了在合同期限内赚取利润,但在经营期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负债太多会严重影响合同届满时抵押人还款。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中止合同的履行,抵押权人停止对余款的支付,以免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五部分对保护型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硬件措施进行完善,即论述在实际操作中的配套设施和制度条件。保护性农地抵押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过程,需要实践的考验和各种权利的博弈。本文的主要观点:(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顺应当今加大农地流转的趋势。根据现行农地立法现状,以保护型为视角,研究扩大农村土地抵押的客体范围的同时,考虑如何防止农民在利用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时失去生存之本,对其利益进行保护。(2)保护型农地抵押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多元化,不仅可满足广大农民的融资需求,而且还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3)合理的限制是农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抵押的基本保障。如果不加以限制、缺乏制度的规范等,将就会导致部分农民丧失承包经营权,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从而最终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1)扩大了现行农地抵押的范围。以依法取得农村家庭承包的耕地和“四荒地”为抵押融资对象,使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元化。(2)在抵押的过程中采用保护性措施,分为抵押前的保护;抵押期间的退出机制;抵押权实现后的救济。在满足农民用承包地抵押融资需求的同时,保障其生存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