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分制改革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就已经开始引进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研究结果表明其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促使经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以最大程度的实现经理人和股东利益一致化;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激励属于薪酬结构中的长期激励,其对象为企业核心人员,既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又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自上个世纪70-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股票期权激励的应用广泛且有效。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2006年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具备了初步的市场和法律条件。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迅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下,结合西方的先进经验来探索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性,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绩效的持续提高。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为研究基础,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选取2006年正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前后上市公司的绩效变化和股票期权激励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作了分析验证。首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数据,从业绩、风险性和成长性三方面对样本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前后的绩效情况做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接着,为了验证绩效差异的显著程度,运用统计软件将前后两组数据进行了配比检验;最后,提出研究假设,并根据假设引入变量和模型,通过回归分析验证股票期权激励强度跟企业业绩、风险性和成长性之间的相关关系。此外,本文依据研究结论和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现状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要从完善资本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几个方面促进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实施。文末指出了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和有待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