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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海关关税收入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中央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保证关税及时入库为国家财政作出应有的贡献,加强关税法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加强关税法制建设,才能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我国入世后,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只有加强关税法制建设,打击走私,才能保证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入世后,关税措施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维护国家利益的措施,我们将加强关税法制建设,运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关税措施保护我国的利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加强关税法制建设非常重要。而探讨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制度对于指导海关关税工作,对于海关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对探讨关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著述较少,研究人员屈指可数。本人从事关税工作多年,深感此项工作的重要和艰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环镜对我国海关关税法律工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海关关税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旨在从分析当前海关关税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手,探讨如何改进,为实现我国关税的财政作用、保护作用、调节作用作出贡献。本文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先介绍了我国海关关税法的历史沿革、基本框架等基本情况,然后又通过现行关税法存在问题的事实、案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WTO原则,深入分析当前关税法存在的问题,得出结论,最后笔者对改进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正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海关关税法的历史沿革、基本框架进行了论述。在论述关税法的历史沿革时,主要从两个时间段加以论述,首先论述了1978年前海关关税法的发展情况,指出鸦片战争前的关税是封建的国内关税性质。自《南<WP=4>京条约》起,到建立新中国止,我国的关税制度是半殖民地性质的、关税是不自主的。1951年-1953年,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构成起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架构。1956年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关税工作至此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关税制度也名存实亡。然后论述了改革开放后关税法的改革,指出50年代确立的关税制度与国际通行的关税制度有较大的差距,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必须改革关税制度。这些改革主要有:制定1985年新《关税条例》,并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原来复式税则的普通税率与最低税率修改为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采用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目录;采用国际通行的原产地原则;海关估价的价格准则逐渐过渡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成交价格;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等。在论述我国海关关税法的基本框架时,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制定的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海关事务的国际条约等。本部分主要为下面的深入分析作准备。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运用实证分析法从四个方面论述现行海关关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方面论述入世后新形势不断发展,《关税条例》迟迟未能修订使目前的《关税条例》多处与有关法律不一致;海关关税法律新旧文件交叉、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和混乱。指出海关关税法尚未完全实现依法立法、协调统一,部分应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未订立。第二方面介绍2003年前关税法律缺少要求公开的强制性的明文规定,海关已长期习惯于接到文件后内部及时传达执行,却很少考虑到如何让相对人提前知晓,且有关部门在把握有些规范性文件是否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有时有些困难,导致目前仍有相当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外公<WP=5>开,并运用目前案例加以论述。接着又结合2002年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中存在的情况及每年调整关税时出现的问题等论述海关关税法律文件公开的及时性及公开程度不够。指出海关关税法的制定、公布尚未完全实现公开透明。第三方面结合审价复议案论述了海关关税法律一方面立法上重视实体法、轻程序法,另一方面在执行中也存在轻程序,不按程序办的情况。指出现行海关关税法律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第四方面结合97年国家调整减免税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2001年颁布《审价办法》时由于未经过充分的调研等原因出现可操作性差。指出目前部分海关关税法可操作性差。海关关税法律除以上四方面问题外,文中还略带谈了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笔者从两个方面提出改进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笔者指出海关关税法律人员应与时俱进、从封闭计划性质的意识转变为开放公开的意识,树立与WTO原则接轨的法制观念。其次提出可参照WTO有关原则,改进我国现行海关关税法律制度,文中从依据WTO原则继续对现有关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立、改、废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