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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则,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成为了漏洞。我国的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晚,发展及逐步完善的时间不长,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却应运出现,这是由于公司股东为追求个人利益,忽视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空隙”,达到其非法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是公司制度里的非常态,只有在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公司无法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时,才能被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让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责任认定,发挥着弥补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不足的作用,从反向的角度完善公司制度的发展。现今我国法律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关规定过少过于原则,仅就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责任认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司法审判中的操作指导存在巨大困难和障碍,无法解决现实存在于司法审判中该类案件的实际问题,因此,如何切实可行地保障该类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及形成对社会公众的正确指引,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文拟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完善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由导论、正文、结束语构成。导论,以案例形式引出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责任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第一章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责任概述。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责任的性质、特征及历史渊源和发展情况入手,对该制度基本情况进行初步阐明。第二章是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困境。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说明我国在该项机制方面完善之必要性。第三章是国外及台湾地区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的考察。从比较法的角度,针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于股东责任认定的适用研究,剖析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及可适用于我国的成果借鉴。第四章是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的完善建议。这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主要从立法、司法审判实践、司法执行、公益诉讼等角度,参考域外的优秀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旨在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责任认定进行完善,并推动其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