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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通过构建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发行双重投票权股票或获取更多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公司终极控股股东可以以较少的现金投入实现对整个上市公司的控制,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出现分离,进而实现对公司的超额控制。一方面,这提高了上市公司内部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另一方面,也促发了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借助隧道行为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利润、掏空上市公司、谋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引发了终极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关注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选择,而忽视了债务融资的异质性。实际上,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既可以选择以银行借款为代表的非公开债务(Private Debt),也可以选择以公司债券为代表的公开债务(Public Debt)。公司的债务构成中,公开债务与非公开债务所占的比例被称为“债务配置结构”(Placement Structure of Debt)。银行借款与公开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相比于公开债务持有者,银行借款的债权人数量较少,单个债权人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较大,银行具有更强的动机监督企业;银行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业务往来,可以更为及时和有效地获取内部信息,识别公司控股股东的侵占和机会主义行为;此外,银行还可以更有效地通过破产清算和再谈判对公司进行惩罚,最终降低公司的道德风险。与之相比,公开债务较为分散的所有权弱化了单个债权人的监督动机,并且债权人之间会存在重复的监督工作,没有较好的途径获得公司内部信息,弱化了单个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因此,与公开债务债权人相比,银行具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去监督企业,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本文基于上述前提,从终极控股股东规避强势债权人银行监督的动机出发,研究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企业债务配置结构的影响。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本文首先梳理了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和企业债务配置结构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文献。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2008年至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企业债务配置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越大,则企业规避强势债权人银行监督的动机越强,企业债务配置结构中银行借款比例越低,公开债务比例则越高。接着,本文从产权性质和现金持有水平两个角度,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高现金持有公司和低现金持有公司,分别考察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企业债务配置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银行对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规避银行监督的动机较弱,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银行借款比例的影响只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作为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现金更容易受到终极控股股东的转移和侵蚀,为终极控股股东侵占外部投资者利益、谋求控制权私有收益提供了机会,因此在现金持有水平较高的公司中,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越大,上市公司银行借款比例越低,公开债务比例越高。最后,本文以Tobin’s Q度量公司价值,讨论债务配置结构对超额控制权与公司价值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与公司价值显著负相关,银行借款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而公开债务比例却进一步加剧了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与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在依据年度-行业中位数将样本公司分为高现金持有公司和低现金持有公司后,研究发现,只有在高现金持有公司中,银行借款比例才能削弱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公开债务比例才会加剧终极控股股东超额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