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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对其均有规定。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作为修改的重点,其不仅增设了对程序事项的救济,而且还对案外人救济制度做出较大的修改,但仍有诸多不够详尽、完善之处,如没有对债务人实体权利保护进行规定。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实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民事执行救济落实的不到位。为此,笔者在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和评析,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后提出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设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民事执行救济概述。本部分包括民事执行救济的涵义、特征、功能和类型。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比较研究。在本部分,笔者介绍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立法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评析。三、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本部分,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而提出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性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的不全面,对“违反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实体性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规定不明确,缺失对债务人实体权利保护的规定等;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机关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哪个机构进行审判的问题等。四、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设想。在本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分别就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性救济、实体性救济及民事执行救济机关设置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