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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它被广泛的应用于民商事领域,而仲裁回避制度作为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公正独立性价值,并且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推进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历经近二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统称为《仲裁法》)至今未修订,有关仲裁回避制度的条文规定仅仅五条,立法粗陋,存在不完善之处。仔细观摩,不难发现,仲裁回避立法几乎是从民事诉讼回避立法中照搬过来的,这是欠缺理性思考的表现,殊不知仲裁与诉讼不可同日而语,确立仲裁回避制度所需考量因素较诉讼具有特殊性,“直接植入主义”并不可取。仲裁发展步伐大于《仲裁法》的修订完善步伐,当前《仲裁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尤其在仲裁回避制度方面,该《仲裁法》的相关条文不能应对现实状况,也导致众多显性或隐性的不公正仲裁案件的产生。仲裁回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则为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仅在该仲裁机构适用,并无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学术界也未曾对其有关规定从域外引入的科学合理性作理论上的研究考证,并且这些规定仍然也存在粗陋之处,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从仲裁回避制度的实施现状看,仲裁回避制度应用少,仲裁当事人申请回避难度大,也较少实施申请回避权,而通常将其作为拖延诉讼程序的一个手段加以应用。在仲裁实践中,由于仲裁员兼职身份的特殊性质,仲裁机构的特殊性质而又缺乏合理的必要监督机制等原因,导致人情仲裁案件、腐败仲裁案件、不公正仲裁案件等不断滋生。在现实中,仲裁员与当事人达成串通的现象较为普遍且极具隐秘性,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无从发现,仲裁机构也难以发现。此外,由于当事人双方自由选取仲裁员,通常通过关系介绍而选取对自己有利的仲裁员,这就很可能存在仲裁员不公正偏私现象的产生,甚至一方当事人与仲裁机构相互串通,通过表面的合法程序以获取仲裁裁决的效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串通共同与某个或者某些仲裁员建立不当关系而蒙骗仲裁机构,以合法途径获取仲裁裁决的效力而谋取不当利益。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仲裁的权威性。仲裁回避制度的催生正是基于保障仲裁公正而考虑,及时完善仲裁回避制度中的各项问题,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对仲裁回避制度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欲从现实案例、仲裁回避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剖析入手,再对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施现状加以梳理和评析,从而挖掘在二十多年发展过程中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在国外仲裁回避制度的考证评析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具体方案设计,以期促进仲裁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