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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及其近郊,均出现以各种名义进行改造建设,最为常见的是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等等。“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而小产权房的特点如下:第一,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第二,小产权房游离与法律保护之外;第三,小产权房具有价格低廉的优势;第四,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建设在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以及一些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在借鉴理论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必须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设性建议,使小产权房以合法的进入流通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政府关于土地政策的改革,一改过去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更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与城市土地同权不同利现象严重。同时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角度看,该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小产权房最终合法化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小产权房的处理理论届存在巨大争议,而实践中处理也相当复杂,目前可行的方案包括:一,将小产权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内容在补交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实践中全国各地对小产权房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办法,或者将小产权房房款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的等措施也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小产权房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即使原来不合法,但在改革的大势下原来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也是一种和解,“无非是一部分农民得到一些利益。改革不应只计较如此之得失”。1本文正是在充分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政策后,建议允许小产权房流转,构建小产权房流转的平台,帮助小产权房交易各方处理相关法律、经济问题。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将小产权房的流转合法化,并针对性的从法律基础、法理基础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合法化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