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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我国也在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中纳入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参与方众多,利益冲突集聚,因此法律需要制定规范来分配和引导各方利益。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机制通过创设共同的利益导向,促进各方联合,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但是,现行的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机制在利益导向方面的功能尚有不足,其对程序推进有重要影响的衍生功能未得到重视,导致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与程序阻碍。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对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的内涵进行了介绍。同时,通过将其与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中的股权转让限制进行比较,分析重整程序中的限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并以此论证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运用实证考察的方式,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重整股权转让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在现实案例中进行一定基础的预设,并分析此类案件存在的制度漏洞,尝试挖掘现行破产重整股权转让限制机制存在的运行难题。第三部分比对我国与域外立法宗旨,找寻域外法律中的类似的机制。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的破产法律为蓝本,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其类似规则的设定。第四部分总结了现有规则的不足,权衡了国内外规定不一但功能相同的类似机制,分析在不同规则设定上如何选择符合我国当下时情的规制途径,进而根据选定的规制途径对《破产法》第77条第2款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