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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在我国刑法第269条中规定。其特点在于事后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也属于抢劫罪,具备抢劫罪的实质。由于刑法条文并未明确界定事后抢劫罪的具体行为模式,且有关司法解释具有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难题,理论界对此有着广泛的讨论,值得对事后抢劫罪进行深入探究。本文站在实质刑法解释的角度,通过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文献资料分析方法等,对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本文观点,希望对事后抢劫罪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除了导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事后抢劫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辨析,从而引出本文要探讨的几个问题。第二个部分对事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本文认为前提犯罪中的“盗窃、诈骗和抢夺罪”是行为而不是罪名,事后抢劫罪并不必然要求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其他符合前提犯罪中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后又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仍然能构成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中前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同样能进行转化,符合事后抢劫的前提。其次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是包含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原因是事后抢劫罪的实质是抢劫罪,而抢劫罪的主体是包含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再次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当场”是指在前提犯罪完成后紧密而连续的当场,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双重要求,而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不仅仅是针对行为人的暴力,而且包括了对见义勇为者实施暴力。最后关于事后抢劫罪中前提犯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欧美法和德国法中有关法律和学者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探讨了这些观点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启示。事后抢劫罪所侵犯的法益不仅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第三部分对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标准进行界定,在具体的案例中对事后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成立此罪与彼罪进行了分析,具体针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个部分针对事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事后抢劫罪有既遂与未遂的形态。通过从总则规定的既遂规定和法律拟制的角度分析,通过对抢劫罪实质侵害的法益进行探讨,赞同事后抢劫罪的既遂形态应当采用双标准,一方面是既遂要求完成侵犯人身性或财产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没有取得财务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不做既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