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金融创新和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出现了一大批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的“类保险业务”,这些“类保险”主要包括两大类.:以互联网公司开展互助业务的互联网类保险平台和运输公司提供的互助契约。类保险的兴起弥补了传统保险市场上的一些不足,但同时也带来不小的风险。现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类保险作性质的界定,不管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均对类保险是否属于保险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正是由于类保险平台模糊的法律定位,导致其发展基本不受保监会的监管,风险防范也主要靠平台的自律,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审判实践也存在法律适用不一的情况。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类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法律规范的缺陷,逡巡于行政监管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见解之中,同时借鉴域外对待类保险的态度以及治理经验,对类保险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在厘清类保险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对类保险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一些看法和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类保险的一般性考察。主要阐述了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获得蓬勃发展的原因,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类保险的空白性规定,导致类保险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困境。第二部分为类保险的性质界定。对现今实务中出现的类保险形态进行类型化归类,并分类介绍其异于传统商业保险的表现形态和运营方式。从理论上和实务上梳理了类保险与保险现存的争议,在对各种关于保险定义的观点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类阐述两大类型的类保险所存的最大争议点。针对前述争议点,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对于类保险的态度,得出类保险的性质:类保险平台应纳入广义保险的范畴之中,即相互保险;而运输公司提供的互助契约,其实质为《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名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三部分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类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面对法律关于类保险规定一片空白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可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解决类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的内容建立在第二部分对类保险进行定性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阐述司法机关处理类保险纠纷进行法律适用时涉及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个案中法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的适用以及商业三者险的类推适用。第四部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论述类保险的法律适用。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关于类保险现存的立法空白问题,为解决类保险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有必要将类保险平台的发展纳入相互保险公司的范畴之中。而一旦将类保险纳入相互保险的范畴之内,与传统的股份制保险相比,在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监管法不同的领域,是否存在特殊的调整规范。而对于相互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上,通过对域外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探索适合我国类保险发展需求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