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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中极为普遍的现实,也是国家政策十分鲜明的导向。问题是如何在学理上理解这个波澜壮阔的中国经验,并能够给出恰当的建议,实现理论、政策、经验和实践的统一。一直以来,最为流行的解释模式是出自经济学或者法学的“产权视角”,以及中国社会学家发展出来的“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前者认定当前中国地权实践的不规范性和前现代性,希望通过法制层面的改革,将芜杂的地权实践删繁就简,实现本土经验向理论和西方经验的统一。后者则希望尊重中国的现实,强调在看似不清晰的地权结构中,其实存在丰富有效的社会建构机制,可以实现功能上的地权有效性。但是,地权实践的现实和国家政策的导向与这两种视角的预见有所不同,从而对既有的学理提出了挑战。在各地的农地流转实践中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立,继而在国家政策中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路,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国家的导向是一种在既有法制框架下推动地权实践规范化的努力,它不放任复杂的社会因素建构地权,努力推动地权实践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不同于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预见;也不试图将复杂的地权关系纳入单一的法律契约中,而是从实际出发走出三权分置的模式,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平衡。那么,如何从社会学的视角中理解这种“三权分置”的地权实践尤其是农地流转模式,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经验出发,提出了“地权视角”来吸收产权视角和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合理性,并弥补它们的不足。认为汉语中的“权”不能等同于power或者right,因此,“地权”的内涵也远比产权更丰富,不可能被化约成“产权”。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必继续在产权的概念下修补产权视角的解释范式,将各种社会因素都塞进产权概念中,扭曲了“产权”这个词的本义。在尊重本土的语义传统和地权实践的前提下,本文提出当代的“地权”概念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分别是治权、身份权和产权。它们与政策术语中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权”有一种对应关系,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大类主体有一种对应关系。在既有的“三权”提法之外提出新的三种“权”的概念,是为了完成从实践向学理的转换。在实际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三种“权”通常是同时在场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地类型和具体情况中,会分别出现治权主导、身份权或者产权主导的不同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定会出现从治权主导向身份权主导继而向产权主导模式的递进式演化,但是,我们确实要承认地权的稳定性是实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的生产关系基础。怎么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中,实现地权的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当前三农实践中的一个极为紧要的问题。本文以上海市T村为个案研究了上海远郊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流转史,发现在国家治权强大的总体背景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还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地权流转模式。这些地权流转模式中三种权共同起作用,但在某个时期会有某种“权”特别地引人注目,形成当时的模式。在上海郊区,在已经发育出产权主导模式之后,又回归了治权主导模式,这提醒我们注意社会转型的反复性和地权建构的复杂性。真正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地权中的产权的清晰性,也是地权的稳定性,也就是如何实现治权、身份权和产权三者权能的平衡。如此才能确保经营者和相关利益者的预期的稳定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农地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最大作用。然而,在究竟如何才能“三权分置”基础上建立“三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上,在我们调查的个案村庄中,也还没有找到有现成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