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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在当代西方,尤其是西欧国家,它也是一门具有强大生命力、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学科。然而,这门学科在西方的发展史在我国还未得到系统的总结。本文的写作目的,即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比较法学作为考察对象,试图通过对它的整体阐述,把握西方比较法学的主要发展脉络和特点。 德国比较法学在世界法学界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有组织的学术活动,比较法学最早发源于德国。而且,德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形态极为完备,其各个发展阶段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都富有代表性。尤其重要的是,德国学者在这一学科领域做出了非常出色的贡献,这使他们得以长期领导世界比较法学的潮流。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德国比较法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以时间为顺序,纵向介绍德国比较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演进。本章重点描述了近代德国比较法学的早期情况、其现代转型和兴盛发展,以及它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停滞。特别突出了时代背景和主流思潮对德国比较法学的制约和影响。 第二部分(第二章):分为六个主题,即比较法的研究机构、杂志和学会,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范围,比较法的功能,比较法的追求目标,以及比较法和法律教育等,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比较法学进行宏观描述,并且进一步总结战后50多年来德国比较法学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第三章):描绘20世纪最后十几年来德国比较法学的新发展方向。具体叙述了新发展产生的时代背景,后现代主义者对传统比较法学的批判,以及弗兰肯伯格和格罗斯菲尔德等法学家对德国比较法学新发展方向的开创。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概述,总结出了德国比较法学的几个发展特点: 首先,“欧洲共同法”在德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意义。“欧洲共同法”既是德国比较法学产生的动因,也是它一直追求的主要结果。它是德国乃至西欧比较法学发展的一条主线。 其次,受时代精神主导的主流思潮和法哲学深刻制约着德国比较法学的研究旨趣、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 最后,德国比较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还在于它的实践性。这一方面使德国比较法学最终摆脱了学科的边缘性地位,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