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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国际支付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样,传统的调整纸面流通工具的法律制度在适用于电子资金划拨为基础的国际支付机制时就面临着很多问题。本文就主要比较研究发达国家有关支付机制的法律规定,以期对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探讨一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支付机制的变化,并讲述了一个著名的案例,从两个法院对这同一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律规则已经不再能够妥善调整这一支付方式。随之介绍了国际上针对该问题的相关立法情况。由于金融电子化程度的提高,高效的电子支付命令越来越多地代替了纸面支付命令,支付形式也从普遍使用借记划拨转变到普遍使用贷记划拨,由此引起传统法律规则是否适用于这一新问题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一支付方式中支付完成时间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错误支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就此问题,美国专门通过了《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对之进行调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也通过了相关立法,但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第二部分介绍了当今国际支付运作的一般程序,重点论述了支付命令在该运作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国对支付何时完成的不同规定。在这一国际支付方式中,支付命令也有着类似于汇票的特征:无条件、确定、简单,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接受附条件的支付命令。在国际间资金划拨的一般程序中,发端人银行和受益人银行在同一家往来中间行拥有账户是这一支付得以完成的关键。论文还对支付过程中支付命令的发送及其接受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明确主要的发达国家对支付命令从何时起不可撤销的不同规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要约、承诺的规定多有不同,尤其是对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撤 - -33<WP=39>回和撤销,而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各国就针对资金划拨中的要约,即支付命令何时不可撤销也有不同的规定。另外,对构成承诺的方式的要求也不同,英美法系区分指定方式的承诺和未指定方式的承诺,且对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构成承诺也有不同规定,所以在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规定。第三部分讨论了在此以资金划拨为基础的国际支付机制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的电子划拨交易事实上是发端人通过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除发端人和受益人以外,各银行均处于代理人的地位。他们有的代表发端人,有的作为中间银行,有的代表受益人。资金的电子划拨交易的这一特点,使得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关系变得至为突出。特别是受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重要。本文就着重比较研究了各国对此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尤其是对复代理的不同政策倾向。分析了在不同规定之下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端人和发端人银行之间是代理关系;发端人银行和中间行之间的关系因各国对复代理的规定不同而不同,英美普通法一般认为二者是复代理关系。发端人和中间行之间的关系,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二者是本人和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一种认为二者之间无合同关系。受益人和受益人银行之间的关系,要从不同时间层面考虑,在资金尚没划入时,二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资金一旦划入,二者之间转化为存款合同关系。第四部分论述了当资金划拨链条中出现错误支付情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比较了各国在责任承担的对象和赔偿范围的不同规定,以及在出现争端时准据法的适用问题。错误支付不但会给资金划拨当事人带来损失,还可能威胁到整个银行系统。本文讨论了出现错误支付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尤其对于发端人银行是否要对中间行的错误支付负责的问题,现在国际上有两种政策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要发端人银行在选择中间行时尽了谨慎义务,就不应对中间行的错误支付负责任;而另一种倾向认为,应该把资金划拨链中的所有银行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发端人银- -34<WP=40>行应该对中间行的错误支付负责。就责任承担的范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失的认识不同,但对责任承担的一般限制的认识却大体一致,都是以可预见原则为限制责任承担的一般限制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就采用了这一限制原则。最后论及了在资金划拨过程中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国际支付机制也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适用准据法,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在此以资金划拨为基础的国际支付中,一般每一环节中收取划拨款项的银行的营业地法律往往被认定为与该环节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资金划拨形式已经成为国际支付机制的基础。在目前各国互有差异的法律规范背景之下,对资金划拨的特殊法律性质及内部复杂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无疑对国际资本的正常流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