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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商事主体,自十一世纪在欧洲起源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较快的传播与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以两合公司的形式加以确立,但由于两合公司的僵化与复杂,使其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发展相对局限与缓慢。而20世纪初,英美等国以专门《有限合伙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使其更为灵活和有效,成为当代风险投资的最广泛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极大的效力。 而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然要求多元市场主体的参与。更何况,我国的经济建设缺乏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而有限合伙这一灵活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引进这些要素,对解决诸如中小企业融资难、科技成果产业化难、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更何况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也亟需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立法对此仍是空白,从而出现了地方性立法突破全国性立法的尝试。因此,现在是能够也是应该对有限合伙进行全国性立法的时候。 本文从有限合伙概况着手,主要论述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并结合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分析了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的概况。这一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首先,概述了有限合伙的含义及特征。其次,探索了有限合伙的发展、演进的过程,即由康曼达演进为两合公司,后又形成有限合伙的过程。最后,概述了有限合伙在西方国家及我国发展的现状。同时说明我国引进有限合伙这一法律制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二部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这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阐述。首先介绍了有限合伙的主体。其次,阐述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即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再次,阐述了有限合伙章程及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的基本文件,对有限合伙的成立、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划分、出资、入伙、退火等进行认定。最后,对有限合伙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