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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表上无害,客观上对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中立的帮助行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在网络时代的产物,除具备传统中立帮助行为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理论仍对其适用。理论上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存在限制处罚说和全面处罚说。限制处罚说作为主流学说,国内外学者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提出不同观点来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受传统的入罪思维影响,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在立法与司法上采取的是逐步扩张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扩大化将对互联网行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束缚。因此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既要从刑法理论上构建可罚的合理依据还需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可罚的具体标准。论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中立帮助行为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渊源,然后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归纳,最后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理论学说“全面可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进行评析。第二部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从司法解释到刑法修正案,在立法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呈现正犯化的趋势。其中司法解释有违罪刑法定之嫌,立法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过度扩张。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国内与域外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典型案例,反思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状况。目前我国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普遍采取入罪化,与德日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入罪形成对比。第四部分: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主要有三种路径。其一是认定为帮助犯,主张从客观关联性和主观关联性两方面综合认定。其二是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扩张解释为正犯,主张从不作为犯的角度进行评价。其三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直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