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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是社会安全的一个隐患,也是国家致力解决的一个难题。然而,我国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并不能阻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与暴力化这一严峻形势的发展,这让社会民众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基于此,对于是否需要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有着不同看法。不变说的支持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不在于他们的年龄,而是由家庭、学校与社会的诸多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要解决此难题,必须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出发,多管齐下才行。要求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们认为,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趋渐成熟,对于自己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与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发生,然现有的法律规定又不能很好约束他们。因此,有必要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方法来达到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弹性论者则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规定不应该是确定的,而是要有“弹性”,有一定的范围,这样不仅能防止扩大犯罪人群而侵害到未成年人权益,也可以实现刑法的目的。提高说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是九年制,而未成年人完成此义务教育的年龄是在15周岁,只有完成义务教育,他们才具备辨认与控制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把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提高也顺应了国际规则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社会具有很大危害性,其他国家也在努力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的国家是把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降低,如日本;有的则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进行认定,继而把他们不足的生理年龄补足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如英国。综上所说,本文试图以我国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这一实际情况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阐述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的补充措施,以期能对未来改革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制度有所帮助。本文一共有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以刑事责任年龄的含义为出发点,论述了其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再阐述我国古代与其他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描述我国当下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它以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划分出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三类。这样就为打击犯罪,区分处罚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则是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起刑年龄高,司法实践中年龄认定难等问题,并以此作为下文的论述的基础与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学术界对于需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几个观点。它们分别是降低说,弹性说,不变说与提高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论述,为下文提供一定的学术支持。第五部分则是分析了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为下文所提出的具体措施与设想提供一些理论支撑。第六部分阐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适当年龄及理由,以及针对在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措施,以此希望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臻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