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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源于社会利益冲突的多元化以及公共利益被侵犯的现实要求而产生,并由宪法肯定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公益诉讼亦须体现在宪法规制下的一切宪政活动的宪政价值,反映政治和社会实践以及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本文宗旨不在于探讨如何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而是讨论公益诉讼具有怎样的宪政价值。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共利益受损的现实状况和公益诉讼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公益诉讼的精神特质和宪政价值说起,论证了公益诉讼与宪政之间是价值表现与价值基础的关系,并且详细分析了公益诉讼的三个方面的宪政价值,即根据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推动审判权的扩张;限制和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保障人权这一灵魂,以期厘清为什么要构建公益诉讼这一逻辑起点。同时,笔者在结束语明确提出了公益诉讼的实现途径应当是进行独立立法,在目前三大诉讼之外确立第四种诉讼类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