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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快推进了政策性债转股的进程。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的适用变得应用更为广泛,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不明确、运行规则较为混乱及股权退出方式单一等隐患和问题。因此,为了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债转股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对债转股的属性,具体运行中的不足以及债转股后股东的权益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债转股机制。首先,通过介绍和阐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来整体讨论商业性债转股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其次,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文件,确定了适用债转股的破产重整企业类型应具有再生可能性,又深刻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是否同受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制的问题,用以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运行中在受《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同时,亦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再次,深刻分析了债转股方案以及含有债转股方案的整体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表决问题,认为前者的通过应充分尊重每一债权人的意见,后者的表决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讨论了转股后债权人即新股东的安置及退出问题,以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又针对前述涉及到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提出了如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法律建议,其主要包括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运行、确定规范的债转股启用条件、规范债转股实施程序、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模式、完善债转股分组表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新股东权利处置和退出机制;此外,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债转股实施配套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律监管制度、建立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改善企业管理结构并建立现代化企业的制度以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期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