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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比较分散的,基本上不存在控制性股东,因此也不存在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但是,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股权集中仍然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由于控股股东和其他中小股股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成为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从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出现严重的“隧道效应”。
特别是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个持股比例较高的控制股东,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程度高于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集中表现在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掠夺。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已成为控制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要直接手段。除此之外,控制股东还可以通过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以及实施股利分配方案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约束控制股东的掠夺,规范控制股东行为,不仅是一个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层面涉及证券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问题。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在以往对于控制股东侵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就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制股东侵害的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研究,从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形成、控制股东的作用、控制股东侵害的产生原因、侵害的程度、三种主要的侵害方式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提出防止和减轻控制股东侵害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