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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是国际法赋予相关国家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惩罚的权利。它来自于国际法的授权,体现在国际公约的普遍管辖条款及习惯国际法规则中。在国家具体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实践中,人们发现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容易造成与其他管辖权的冲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了权利设定的初衷,而且各国常为普遍管辖权究竟应在何种条件下及针对何种犯罪行使而争论不休。这些问题都妨碍了普遍管辖权的效用,因此有必要对普遍管辖权进行深入研究,使各国在诸问题上尽可能的达成一致看法,使普遍管辖权更加完善,从而为有力地打击国际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研究法律问题不可能离开法律概念,清晰的概念是精确分析的前提。论文以三对法律概念的区分作为铺垫,在取得对普遍管辖权的正确认识后,探讨国际习惯法及国际公约中有关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规定。论文在对国际习惯法中普遍管辖规则进行分析的同时,阐明了普遍管辖权的形成过程,并以列举国际公约中普遍管辖条款的方式佐证了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同时,所列举的普遍管辖权条款为在第三部分中具体论述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为了使文章更具说服力,笔者在第四部分中探讨了一些国家为履行国际义务所作的努力,即依据公约要求将普遍管辖原则具体化为国内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第五部分论述了一些国家及特别国际刑事法庭运用普遍管辖权惩罚国际犯罪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