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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毒品代购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学界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其中,毒品代购行为何时构成贩卖毒品罪,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但是,在以往的各类讨论中,却普遍存在罪名认定较为主观,罪名认定要素较为混乱等缺陷,一直难以形成统一的结论。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尝试对毒品代购行为进行定性,以求争议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分四部分对毒品代购行为的定性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讨论,以期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定义。本文除去引言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毒品代购行为概述。具体包括毒品代购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化分析两部分内容。其中,毒品代购的概念及特征这一部分,从“代购”一词的发展过程及毒品代购行为的主要特征入手,明确了毒品代购的概念,即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委托,帮助购买并转交毒品,且一度独立持有并控制毒品的行为。毒品代购行为的类型化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对该行为的行为主体以及具体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将毒品代购行为具体分为托购者主导—无偿(A)、托购者主导—有偿(B)、代购者主导—无偿(C)、代购者主导—有偿(D)四种类型。第二部分,毒品代购行为刑事法规概况及分类定性分析。首先对有关毒品代购行为的刑事法规进行梳理与分析,明确在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于毒品代购行为的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其次,分别对四种毒品代购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找到毒品代购行为定性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即何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何为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否要求牟利目的?第三部分,贩卖毒品罪的本质。首先从法益的机能入手,对刑法学界存在的诸多争议进行对照分析,明确毒品犯罪的法益,即毒品的不可泛滥性。其次,通过不同的解释方法,分别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贩毒罪中的“贩卖”包含单独的出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具有有偿性,但不以牟利为必要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基于贩卖毒品罪本质下的毒品代购行为的定性。首先,确定毒品代购行为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范围,将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行为,作为定性的要点。其次,分别对四种类型的毒品代购行为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托购者主导的毒品代购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根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量,定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其他毒品犯罪;代购者主导的毒品代购行为,其中无偿的代购者,根据其所持有毒品的数量定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其他毒品犯罪;有偿的代购者定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