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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3年通过了《旅游法》,并在201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由此,我国旅游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重点分析的是组团社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由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来源而引出本文想要论述的核心问题,总结得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组团社民事责任分析的四个重点。这四个重点分别是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组团社的民事责任类型,组团社与履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配置,以及组团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第二部分是对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详细阐述。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认定组团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必须予以明确的基础性问题。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谨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履行辅助人,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履行辅助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二是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行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通过警示使旅游者认识到相关的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威胁或实际损害;如果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或已经遭受损害,组团社应予以救助。四是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尽到安全提示的职责,并在该期间内对需要救助的旅游者提供相应的帮助。五是妥善保管代为保管的旅游者财物,妥善照顾老幼病残等特殊旅游者。第三部分着重分析组团社的民事责任类型。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这三种情况。组团社的违约责任认定并不以组团社的过错为基本要件。组团社一旦具有未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的情节,且无法证明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则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组团社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这三点。旅游者在实际维权时可以比对这三个不同点选择最大程度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请求。第四部分论述了组团社和履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配置。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少旅游纠纷还会牵涉到履行辅助人。本文认为二者的合同关系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下,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出发则应严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由于履行辅助人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其不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才是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者。组团社只能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依据其与履行辅助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向后者追偿。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若旅游者以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组团社和履行辅助人都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中对于组团社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各有不同。前者规定组团社未谨慎选择履行辅助人时才承担补充责任,而后者规定组团社应当与履行辅助人之间属于连带责任关系。本文认为在确定组团社的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有无过错的情形进行区别对待。第五个部分分析了组团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如果组团社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或者是公共交通运营者的原因导致,那么组团社的民事责任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若组团社不具备这三类免责事由,组团社则应当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