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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作为沿海渔业大省之一,在民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渔政管理是山东一项重要的经济政治制度,做好渔政管理研究对全面了解民国山东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晚清时期,山东设立专门的渔业管理机构,标志着山东的近代渔政管理开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民国建立,从中央到山东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都设立了渔政管理机构,虽然渔政管理机关更迭不断,但是渔业管理的主体始终存在。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明确并不断完善着渔政机关的管理职能,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渔政管理体系。但是晚清民国以来,山东频繁的军阀混战以及列强侵略,严重阻碍了渔政管理的独立、统一发展。为规范渔政管理,中央政府不断颁布渔业法律法规,同时不断修改以适应现实的发展。北京政府时期渔业管理机构颁布的部令到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渔业法》,给渔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渔业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其本身就是渔政管理近代化的较好体现。从晚清开始,山东烟台水上警察就初露端倪,逐渐建立起渔政稽查制度。民国建立以后,山东水上警察逐渐扩展到全省,建立水上警察系统。水上警察作为渔政执法机构,在打击沿海盗匪,保护沿海渔民生产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当时山东财政紧缺、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制约,山东水上警察无法建立完备的水警体系,执法过程中弊端重重。民国渔政管理在政府的参与下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系统庞大的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到渔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渔业生产、贸易、捐税、渔业保护以及渔业团体等方面的管理。民国时期,山东渔政机构对全省的渔民数量及其分布做了调查统计,加强对渔民的控制和监督。政府鼓励成立渔会、渔业科教组织以及渔业公司等渔业团体,振兴山东渔业发展,同时政府颁布了渔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指导规范渔业团体的发展,将这些渔业团体作为“下线”纳入政府控制之下。在渔业生产方面,新式渔业生产技术传入改变着山东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出现了传统与新式技术共同发展的局面,并逐渐向近代资本主义生产管理转变。在渔业贸易方面,渔业自产自销贸易形势依旧存在,鱼行贸易体系成熟并逐渐发展。鱼行对渔民的剥削严重损害了渔民利益。政府鉴于此种情况,借鉴外国经验逐渐建立鱼市场制度和渔业贸易公司,推动了渔业贸易管理的近代化。渔税受当时山东复杂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实现统一的征税标准。国民政府颁布《豁免渔税令》,试图振兴沿海渔业,无果而终。这些并不是说政府不作为,而是受客观环境制约无法成行。日本在山东沿海侵渔活动贯穿整个民国时期,这给山东渔政管理带来严重挑战,不仅破坏了山东沿海渔业资源,剥夺了渔民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中国主权。民国政府也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制止日本侵渔,虽然成效不大,但是做了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民国时期,山东渔政管理各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推动,构成了山东渔政近代化的体系。民国时期山东渔政近代化之路曲折艰难,造成这种状况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国山东频繁的军阀混战、八年抗战、国共内战以及严重的匪患,使得社会政局极不稳定,严重制约了山东渔政近代化。偿还外债、筹集军饷,使得渔业税捐的政策与现实出现严重的脱节。民国山东渔政在内外交迫下缓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