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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和灵魂,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1946年,美国公布实施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开始建设法治社会,听证制度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于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并在民主政治进程中得到快速、稳健发展。但听证制度毕竟是外来事物,对中国社会来讲是新事物。由于我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起步较晚,法学理论发展不完善,社会整体对听证制度的重要性意识觉醒尚晚,认识不够深刻,故而在听证的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致使听证制度的设计初衷尚未完全显现。虽然,听证制度与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融合,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社会发展的现实又要求它快速发展和完善起来。听证制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引起整个社会的注意,它应向着更公正、更有效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大胆改革现有体制,扭转现有对听证的不良观念,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 听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程序;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我国关于听证有三重涵义:第一,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二,听证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其三,听证是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其内容一般包括:听证范围;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案卷制度,以及具体的行政听证的步骤,涵盖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听证制度现阶段在政府行政领域中应用的范围十分有限,远没有达到“广泛”的程度,从而阻碍了群众听证意识和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公权的不良行为,实质上阻碍了行政目标的实现,累及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第二,现阶段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直接参与机制上的局限,即决定听证举行与否的权力优势,明显地掌握在政府一方。行政相对人在听证设置权上的弱势,是阻碍听证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 第三,行政听证主持人现在的作用机制使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有过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