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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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对非法证据的取舍问题,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抉择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与法律价值取向相关联的价值权衡问题,更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表现。排除非法证据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建立与之相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面对这一不系统、不明确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又未予以严格遵守,也难以操作,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绝,冤假错案不断滋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学习与借鉴及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使我国刑事制度也有了一些变化。从我国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如果一概予以排除,将直接导致审判所能使用的证据很少。最终必然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带来打击犯罪不力的严重后果;如果只排除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仍然采用,无疑是鼓励执法者违法,那么宪法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国家公权力被滥用,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因此,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适应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需要,更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笔者从对美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始形态进行考察和研究入手,客观地总结和分析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和研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病和缺陷,进而探索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未来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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