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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种类错综复杂,家事案件因其具有身份纠纷属性、财产纠纷属性等多重属性,数量大、类型特殊。例如,我们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所推崇的辩论主义,就受到家事纠纷中特殊的身份关系的限制而无法被广泛应用。近些年,随着全国范围内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设立,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约束家庭纠纷的法律的颁布,我国改革取得了成绩,未来也彰显着极大的活力。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相比于域外各国和地区的家事审判制度发展还有一定的距离。域外各国和地区以更科学合理地处理家事纠纷为目的,专门制定了符合自己国家实际的家事诉讼程序。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从19世纪至21世纪以来,都进行了广泛的家事审判相关立法及改革。1877年,德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以及禁治产事件的诉讼程序,而后又改为家庭事件程序,包括亲子事件、抚养事件等,并对每一种事件的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进入21世纪,德国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家事事件与《非讼程序法》内容相融合制定了《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日本1898年的《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身份型诉讼程序,后又在1947年《家事审判法》中规定了家事非讼事件程序。2003年,日本颁布了《人事诉讼法》,对人事诉讼的概念以及特点等进行了深入的概念化研究。文章在首先仔细分析研究与我国属于同一法域的日本、德国的家事法律发展和审判制度具体改革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归纳等方法,总结两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个性及共同趋势。例如,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家事审判独立立法的国家,其约束家事案件纠纷解决的法律十分丰富而完备,其改革历程中两个标志性阶段为1898年的《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的颁布与2008年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的颁布。文章将着重就两部法律的立法改革重点进行阐述,从而总结分析德国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即创设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强化诉外调解环节,明确家事法庭的重要调整作用。日本与我国一样,传统的家庭和睦观念十分浓厚,且同属于亚洲地区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家事审判改革开始时间早,发展程度高,不乏我们学习借鉴之处。其中,1898年《人事诉讼程序法》颁布、1947年《家事审判法》颁布、2003年《人事诉讼法》颁布是日本家事审判改革中三个里程碑的阶段。文章通过对每个阶段改革的重点分析,发现日本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为:发展独立的审判机构-家事法院;扩大家事调查官制度来保护儿童权益;强化调停强制的调解制度。在总结归纳出大陆法系代表德国、日本改革的重点方向之后,文章最后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目前的家事审判立法及改革的现状,发现我国相应存在着没有专门的家事纠纷审判场所、欠缺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不够、未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等问题,这些壁垒都严重阻碍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发展。在明确了应着重改革的方向之后,文章最后再次借鉴德国、日本先进的家事改革经验,针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发展中的各项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包括其人员设置、体系结构设置、制定我国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及具体章节和重要内容设置、设置“家事调查官”等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落实“调解前置制度”、“调解员资格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