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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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虚假广告宣传、出售假货、“旧车新卖”等经营者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备受老百姓关注,容易形成舆论热点,与诚信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因而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是一个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司法裁判实践反馈法学理论研究为切入点,厘清经营者欺诈行为问题有着现实必要性;同时经营者欺诈行为司法认定的常用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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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虚假广告宣传、出售假货、“旧车新卖”等经营者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备受老百姓关注,容易形成舆论热点,与诚信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因而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是一个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问题,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司法裁判实践反馈法学理论研究为切入点,厘清经营者欺诈行为问题有着现实必要性;同时经营者欺诈行为司法认定的常用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其行为本质为无名合同“消费者合同”,虽然未被写进《民法典》作为有名合同类型,其因主体的特殊性而值得被明确定性。在私法的法律语境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在平等民事主体的基础上,研究经营者欺诈行为,是对民法核心原则之自愿原则的尊重,也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立法途径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也是世界各国规制经营者欺诈行为的立法活动走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法律适用背景下,以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法、域外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司法认定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惩罚经营者欺诈行为,威慑潜在经营者。其次激励欺诈对象维权行为,补偿欺诈对象损失。再次弥补政府管理职能不足,合理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最后实现方式上的自诉性,凸显私人执法机制。剖析“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欺诈主体、欺诈故意、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与结果关系等。与此同时,不难发现经营者欺诈行为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一、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状态中有无“重大过失”的考量;第二、经营者欺诈行为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是否需对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第三、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认定不一。第四、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对象存在认定差异。进而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第一、对经营者主观状态做扩张性解释;第二、无需以消费者存在实际损失为必要要件;第三、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容做限缩性解释;第四、明确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对象以“生活消费”为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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