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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伴随行为的心理因素作用的高下上讲,人类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认识指导下的理性行为,另一类是率性而为的行为。而我们一旦把罪过情感纳入罪过理论,也就能轻易地发现,在伴随犯罪行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同样不仅有知、情、意并存,还有意志因素和情感因素作用高下的问题。理性行为和率性而为都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依此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率性犯罪。率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罪过情感引导下或情感作用胜过意志作用的犯罪。由于一直以来罪过理论解说的对象是理性犯罪,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理性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刑事诉讼都是以理性犯罪为对象而设计和量身定做的。因此,以理性犯罪为解释对象的刑事责任理论以及以理性犯罪为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司法制度,对于需要解释其刑事责任根据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率性犯罪而言,已经显得很不适当。可见,率性犯罪概念的产生,不仅为刑法学,也为刑事诉讼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追究率性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实践中,那些用来证明罪过情感存在及其强烈程度的证据被归类为情感证据。诉讼中的证明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二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而从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心证”为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方法新的发展趋势;而以证明人的主观世界的心理证据为必不可少的证明手段的历史阶段正逐步显示出司法证明新阶段的特征。为了有效揭露和证明率性犯罪,应当加大对主观心理世界调查取证工作的研究。笔者具体探讨了几种专门调查和收集心理证据的方法。它们主要是:探问、测谎、脑电图技术、心理痕迹分析以及犯罪心理画像等。情感证据的特殊性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提出了新的要求。罪过情感的特殊性及其可再现性与可测量性对证据审查与判断方法提出了对罪过心理进行仪器测试的要求;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内在特点要求在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中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普通公民对于犯罪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判断毫不逊色于专家对专业事务的判断,我国应当参照英美法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适用情形,准许证明罪过情感的意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品格证据的提供是保证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来源可靠性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但凡涉及到情感证据,都应该辅以品格证据的佐证。证明罪过情感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就在于对率性犯罪的证实作用,没有对罪过情感的证明,就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而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就不能证实率性犯罪的成立。在追究率性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运用情感证据,不仅对于正确认定率性犯罪不可或缺,而且对于准确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性犯罪与率性犯罪在刑事诉讼中的操作与操作要求各具特点,因而将这两类犯罪区分开来、建立犯罪分类诉讼机制有利于诉讼实践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