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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日益受到我国重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作为地理标志确权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维护着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对地理标志确权具有社会监督作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整体缺乏体系性,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和体系混乱的问题;正值我国着手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制度、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际,深入研究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以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为导向,借鉴域外国际组织及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应在选择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前提下,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程序司法化原则重构原专门立法中的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应予以配合并进行相应调适。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基本定位。地理标志异议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当以其制度定位为基本导向。因此,该部分对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等制度基本面向进行定位,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提供指引。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量要素。根据法律制度的实体、程序之分对地理标志异议制度主要内容要素进行分析。实体性要素主要是指异议事由,依其内容特征划分,绝对事由包括不符合地理标志的申请条件和所涉标志为通用名称,包括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对事由包括地理标志与商标、同名地理标志等相对权利的冲突。程序性要素则以异议主体资格、异议期限和异议的审查和救济方式为主。梳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内容为介绍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提供理论框架。第三部分是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考察。选取“新、旧世界”两大阵营的代表性国际组织或国家,对其地理标志异议制度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归纳域外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特点为完善我国制度提供可借鉴经验。第四部分落脚到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对我国地理标志混合保护模式下专门保护模式和商标保护模式中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现状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分析概括各自存在的问题及两种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重叠与冲突。第五部分是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在体系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应首先选择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为补充和辅助,提出对原专门立法中异议制度的具体完善对策以构建以《地理标志法》为背景的新的地理标志异议制度,鉴于地理标志和商标法律的协调,商标异议制度应对异议事由作出细化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