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0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立了海事行为保全性质的海事强制令制度,该制度超越了财产保全制度的范围,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一个突破和进步。但该法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的规定仅有十一条,其对该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有些具体操作也未予以明确,给海事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因此对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对该制度提出予以完善的立法建议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无论立法上或者理论研究上都刚刚起步,但国外一些国家早已有关于此类制度的立法或司法实践,其中较为著名的是英国的冻结禁令制度。冻结禁令在国际海事司法和一般民事诉讼领域都具有典型性和广泛的影响,其前身为产生于1975年的玛瑞瓦禁令。要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而冻结禁令制度恰好可以为我国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提供立法的范本。因此,笔者拟通过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以得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冻结禁令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点,继而提出完善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立法建议。 另外,在以前的理论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玛瑞瓦禁令即现在的冻结禁令与海事强制令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本论文尝试在该理论领域填补这一空缺。 本论文首先分两章详细论述了冻结禁令制度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概述了冻结禁令和海事强制令的由来、定义及性质等基本情况之后,论文主要对两种制度的具体发布程序作了详细的介绍。 在本论文的第三章,笔者对冻结禁令和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了详细的比较,分析了冻结禁令和海事强制令的联系和区别。其中笔者主要对冻结禁令和海事强制令作了严格的区分,得出二者在行为保全的范围,制度目标,适用范围,申请方面,法院发布法律文件的形式、内容及格式,复审程序,效力,解除、撤销或变更程序,以及对管辖或者诉讼程序的影响等各方面都存在着不同。 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较,笔者在论文最后一章借鉴了冻结禁令制度的优点,对海事强制令提出了如何完善的立法建议:严格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加重申请人义务;设置海事强制令复审程序;完善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文书形式、格式以及内容;发布世界范围的海事强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