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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作为一项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世界电信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战略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业视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普遍认为电信运营的规模性、固定资产的沉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公益性,均决定了电信业务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特性,在电信领域应当采取垄断经营的模式。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都确立了电信行业的垄断经营体制,仅赋予少数企业以垄断经营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大大弱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新运营商参与竞争提供了可能,同时现代法治观念也要求电信行业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在这种背景之下,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主的电信行业改革,并且相应地调整了法律规制的方向和手段。改革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束缚,推动了电信业的发展,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回顾历史,着眼现实,我国电信业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由过去的封闭垄断逐步走向了开放竞争。尤其是经过1999年与2001年的两次分拆、重组之后,国内电信领域已经确立起“5+1”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在于,我国电信行业目前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垄断问题,在业务网络方面,本地电话网和移动通信网垄断问题突出;在市场行为方面,垄断形式多样,主要表现有:对互联互通设置障碍、对接入收费进行垄断定价、实施交叉补贴、低价倾销等。垄断问题形成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电信业政企分离不彻底,计划经济体制长期运行,法律制度缺位以及行业监管不力等。长期的垄断经营给我国电信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不仅严重削弱了企业的正当竞争,导致整体经营效率低下,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电信行业的改革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电信市场由垄断逐步走向合理的竞争秩序亦是一项系统工程。垄断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提供支持,良好的电信竞争秩序也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给与保障。当前,我国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充分重视电信领域的法律缺位与规制不足,突破法律规制的瓶颈问题,尽快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电信业法律规制体系。首先,应当将适度规制原则、有效竞争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列为电信业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统领其他各项工作的进行;其次,必须完善电信业法律体系,尽快制定《电信法》与《反垄断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形成良性的互补、互动关系,以加强对电信业中的各种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再次,必须优化电信行业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规制主体,彻底摆脱不合理的行业保护,并且积极实行科学的规制方法,取代现有的简单、落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