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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写作原因和写作角度。由于其暴力性,作为行政权之一的警察权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又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可能,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在把警察职能分为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私权和提供服务的基础上,以警察职权的内容和职权行使的方式两个方面探讨警察权的界限。 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警察权概述,首先对西方和中国关于“警察”概念进行历史的回顾,在准确理解“警察”含义的基础上,对影响警察权界限的两个因素即历史传统和社会秩序状况进行简要分析。 第二章是维持公共秩序的界限,首先从内容上论述其界限,包括警察机关和其它机关在维持公共秩序方面职能的区分、维持公共秩序限于公共领域而不能涉及私人领域、警察机关对其它机关的职务协助;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警察权实施方式的界限进行分析,立法方面包括议会保留与实施方式界限的关系和概括条款与实施方式界限的关系,司法方面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和对较大财产权利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 第三章是保护私权的界限,警察权公共性原则要求警察保护私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危害不可迟延性、措施的临时性和干预的被动性。在分析警察保护私权理论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警察在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民事赔偿的裁决和民事纠纷、交通事故的调解。 第四章是提供服务的界限,首先介绍警察提供服务应限于紧急性服务和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有关的服务,其次结合我国警察权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在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服务内容上存在“越位”,二是提供服务的方式需要进行规范。 结语是说明以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主要从警察职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两个方面规范警察权,以使警察权的实施不违背法治和人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