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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现代最为新型的设备融资模式之一,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均广泛地采取这一手段来获取设备的使用权。而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则发展十分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在融资租赁方面的立法。直到1999年《合同法》以一章的篇幅规范融资租赁合同,才确立起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相对于其他的普通设备融资租赁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更是处于一种起步阶段,而且由于人们对融资租赁认识不深,以及船舶自身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拟就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加以分析。笔者首先阐述了融资租赁中承、出租人之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更进一步用这一理论来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的区别,并对船舶融资租赁中遇到的在建船舶所有权安排问题和船舶所有权登记问题加以探讨。笔者接着探讨了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所拥有的重要权利取回权。然后,对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所面临的船舶优先权、留置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这些特殊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并给出笔者的建议。希望能对船舶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船舶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有所助益